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農村公路養護工程管理,提高農村公路養護質量和投資效益,提升農村公路路況和路網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公路養護工程管理辦法》《江西省深化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經省交通運輸廳認定并納入統計年報的縣道、鄉道、村道及其所屬設施。
第三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是指在一段時間內集中實施并按照項目進行管理的農村公路養護作業,包括預防養護、修復養護、專項養護和應急養護,不包括日常養護和公路改擴建。
第四條 本辦法規定適用于使用了省級及以上補助資金的農村公路養護工程,地方自籌資金安排的農村公路養護工程參照執行。
第五條 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應當遵循決策科學、管理規范、技術先進、優質高效、綠色安全的原則。
第六條 農村公路養護工程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全省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行業管理工作。省綜合交通運輸事業發展中心負責全省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指導監督和考評等事務性工作。
設區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指導、監督、檢查本轄區農村公路養護工程實施情況,負責下達養護工程計劃并做好備案報送工作;負責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質量監管工作。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地區養護工程計劃,負責設計文件審批、工程實施、質量安全管理和工程驗收等相關工作。負責提請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省有關規定籌集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資金并納入年度部門預算。
第二章 資金管理
第七條 省級養護工程補助資金專項用于路面修復養護工程和路況自動化檢測評定,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對農村公路補助資金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用于日常性養護、機構和管理人員支出以及省級已列入專項工程補助的其他項目,不得從中提取設計、咨詢、審查、管理、監督及質量保證金等費用。
第八條 省級養護工程補助資金采取“基礎補助+績效資金”方式下達。具體按照《江西省交通運輸廳 江西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江西省普通公路省級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贛交規劃字〔2022〕22號)執行。
第九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建立健全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資金管理制度,建立資金使用臺賬,負責資金使用情況、績效管理等日常監管工作,并按規定進行項目財務決算和竣工審計。
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資金應當實行獨立核算,專款專用,禁止截留、擠占或者挪用,使用情況接受各級交通、審計、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 計劃管理
第十條 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計劃應結合年度目標任務、資金規模、公路技術狀況、社會需求等因素,按照輕重緩急的原則進行統籌安排。列入省級農村公路養護工程項目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須納入上年度全省農村公路統計年報范圍;
(二)上年度農村公路路面技術狀況評價結果為中等路及以下;
(三)擬改造路段五年內未安排過省級及以上農村公路補助資金計劃;
(四)擬改造路段不得為城管路段、在建及已納入省級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庫內的待建路段,不得用于安排升級(拓寬)改造項目。
第十一條 各設區市交通運輸局根據省交通運輸廳下達的資金規模組織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開展計劃編制工作。計劃下達后及時報省綜合交通運輸事業發展中心備案,備案項目作為省級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核查依據。
第十二條 農村公路養護工程實行報告制度。各設區市交通運輸局應于每月25日之前將本設區市養護工程建設進度、資金到位以及其他有關情況通過省級農村公路信息化管理系統報省綜合交通運輸事業發展中心。養護工程項目原則上當年建設完工。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十三條 農村公路養護工程一般采用一階段施工圖設計。技術特別復雜的,可以采用技術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兩階段設計。
第十四條 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設計應當以專項檢測或評估為依據,加強結構物承載力和舊路性能評價,強化對顯性、隱性病害的診斷分析。修復養護工程路段技術指標不低于原標準,鼓勵通過養護工程的實施提升局部技術指標。路面修復養護要選擇經濟耐久適用的路面結構,確保達到設計使用壽命。原則上不增加橋梁恒載,不降低公路凈空高度。
第十五條 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設計由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和批復。不得擅自變更工程設計,確需變更設計的,應經原設計批復單位批準同意,批復文件應與相應年度計劃信息保持一致。
第十六條 從事農村公路養護作業的單位應當取得公路養護作業資質。
第十七條 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施工作業要認真貫徹執行交通運輸部《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要求,加強施工現場管理,必要時安排專人疏導交通,并做好便道、便橋的養護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農村公路養護工程項目在開工前向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質量監督,質量監督部門應針對農村公路養護工程特點,核查工程質量,通報核查結果。
第十九條 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應加強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和成本控制。規模較大和技術復雜的養護工程可根據需要開展監理咨詢服務。
第二十條 農村公路養護工程驗收工作由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竣(交)工驗收可以合并進行,可以多個項目合并驗收。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農村公路養護工程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養護工程相關法規、制度和標準、規范的執行情況;
(二)養護工程計劃執行情況;
(三)養護工程質量和安全;
(四)養護工程資金使用情況;
(五)其他要求的相關事項。
第二十二條 省綜合交通運輸事業發展中心負責組織開展養護工程項目核查工作,核查結果作為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采取定期檢查或抽查等方式,加強養護工程監督檢查并督促及時整改,對整改不到位的實行約談等措施。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交通運輸廳責令限期整改,并視情節輕重,核減或停止下達下年度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補助資金,并在全省范圍內通報。
(一)未完成年度農村公路養護工程目標任務;
(二)提供虛假情況,騙取補助資金的;
(三)擅自減少建設規模、降低技術標準的;
(四)擅自改變資金使用用途或調整改造項目的;
(五)未按要求及時足額配套地方自籌資金或截留、擠占、挪用資金的;
(六)項目計劃下達超過一年仍未組織實施的,造成資金沉淀的;
(七)發生工程建設質量或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報告期限的;
(八)拖欠工程款或農民工工資的;
(九)工程質量不合格的;
(十)不按省相關規定及時報送工程進展情況的;
(十一)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相關規定的行為。
第六章 績效考核
第二十五條 省交通運輸廳會同省財政廳對各市縣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情況開展績效考核,績效考核因素包含效益產出指標、時效指標、資金投入指標、社會效益指標等。
第二十六條 省交通運輸廳以通報的形式下發農村公路養護績效考核結果,作為養護工程績效資金分配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 績效資金由基數部分和獎勵資金部分組成。績效資金分配方案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市、縣兩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負責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的部門,行使本辦法規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的職責。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