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管委會,市級各雙管單位,市直各事業、企業單位:
《南寧市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實施細則(試行)》已經市十五屆人民政府第1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5年5月26日
南寧市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南寧市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管理,加快推進公共數據有序開發利用,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大數據發展條例》和《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實施規范(試行)》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南寧市行政區域內開展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活動,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是指將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持有的公共數據資源,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要求,授權符合條件的運營機構進行治理、開發,并面向市場公平提供數據產品和技術服務的活動。
第四條 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應遵循依法合規、公平公正、公益優先、合理收益、安全可控的原則。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條 南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各行業主管部門依法持有的公共數據資源,除法律法規明確禁止開放外,均須納入南寧市公共數據授權運營范圍。
第六條 南寧市數據局負責南寧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工作的統籌協調管理,做好對南寧市授權運營工作的監督管理。
南寧市信息網絡管理中心是南寧市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的實施機構,具體負責組織開展南寧市授權運營活動。
第七條 運營機構按照規范程序獲得授權,依法依規對授權范圍內的公共數據資源進行開發運營,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授權范圍內已交付的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再開發。
第三章 方案編制與運營機構選定
第八條 南寧市數據局負責組織編制南寧市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實施方案,報請市人民政府審議通過后實施。
第九條 南寧市信息網絡管理中心應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談判等公平競爭方式選擇授權運營機構,并與依法選定的運營機構簽訂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協議。南寧市數據局應做好授權運營協議的編制指導及備案管理,加強對協議執行情況的動態跟蹤。
第十條 運營機構應經營及信用狀況良好,具備從事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所需要的軟硬件環境,擁有成熟的數據開發管理能力、安全保障能力、專業服務能力等。
第四章 運營實施和管理
第十一條 南寧市數據中臺為南寧市統一的公共數據資源管理平臺,由南寧市信息網絡管理中心負責建設管理。南寧市數據局負責統籌指導,各數據提供單位負責匯聚治理本單位公共數據資源,確保數據資源規范性、完整性、準確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并通過南寧市數據中臺共享。
第十二條 南寧市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平臺為南寧市開展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的統一平臺,由運營機構負責建設運營。平臺應為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提供數據授權、運營管理、數據出域審核、安全監控等服務,確保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全流程安全可控。
第十三條 數據資產應經安全評估并按資產管理權限審批后進行授權運營。南寧市信息網絡管理中心、南寧市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機構應將授權運營范圍內的公共數據資源、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按照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管理要求進行登記公開,并定期向社會披露公共數據資源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南寧市數據局應會同數據提供單位對開發生成的數據產品和服務進行評審,符合條件的,向產品開發和服務提供單位發放數據授權憑證。
第十五條 運營期限原則上最長不超過5年。運營協議期滿或運營機構違反授權運營協議的,南寧市信息網絡管理中心有權終止其公共數據運營授權,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數據安全與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運營機構應當定期向南寧市信息網絡管理中心提交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安全監測報告,接受南寧市數據局、行業主管部門、數據提供單位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南寧市數據局應會同網信、公安、保密等部門建立南寧市公共數據安全防護標準,南寧市信息網絡管理中心應建立健全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加強技術支撐保障和數據安全管理,定期開展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安全檢查。各數據提供單位應落實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要求,加強數據安全管理。
運營機構應履行數據安全主體責任,加強內容管理、技術管理和人員管理,不得超授權范圍使用公共數據資源,嚴防數據加工、處理、運營、服務等環節數據安全風險。
第十八條 南寧市數據局應組織建立公共數據運營績效評價體系,對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相關單位進行評價,評價結果納入績效考核,強化基于數據價值創造和價值實現的激勵導向。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南寧市供水、供氣、供熱、供電、公共交通等公用企業持有的公共數據資源的開發利用,可參考本細則有關程序要求授權使用,維護公共利益和企業合法數據權益,接受政府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本細則具體應用問題由南寧市數據局負責解釋,國家或自治區對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根據情況適時修訂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