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打通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路徑,形成有效的授權運營模式,推動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釋放公共數據要素價值,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的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數據局《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實施規范(試行)》,《河北省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管理辦法(試行)》,《邯鄲市公共數據資源管理運營實施方案》等文件規定,結合《河北省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試點方案》、先進地區經驗做法和邯鄲實際,市數據局組織起草了《邯鄲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建議。征求意見時間2025年6月16日至2025年7月16日。歡迎各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提出寶貴意見。意見建議反饋方式:
一、電子郵件:hdsjj2024@163.com,郵件主題請注明“《邯鄲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反饋”字樣。
二、郵寄信函:河北省邯鄲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世紀大街23號市政府綜合辦公樓邯鄲市數據局(郵政編碼:056000),請在信封上注明“《邯鄲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反饋”字樣。
聯系電話:0310-3113088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附件:1.《邯鄲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實施細則(試行)》( 征求意見稿)
2.意見建議反饋表
邯鄲市數據局
2025年6月16日
附件1.邯鄲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1).docx
附件2意見建議反饋表.xlsx
邯鄲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實施細則(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打通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路徑,形成有效的授權運營模式,推動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釋放公共數據要素價值,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的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數據局《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實施規范(試行)》,《河北省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管理辦法(試行)》,《邯鄲市公共數據資源管理運營實施方案》等文件規定,結合《河北省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試點方案》、先進地區經驗做法和邯鄲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市本級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相關工作。各縣(市、區)可參照本實施細則制定并實施。
第三條 術語定義
1.公共數據資源,是指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或者提供公共服務職能的組織、企事業單位(以下統稱數源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具有利用價值的數據和數據集合。
2.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是指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持有的公共數據資源,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要求,授權符合條件的運營機構進行治理、開發,并面向市場公平提供數據產品和服務的活動。
3.實施機構,是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活動的單位。
4.運營機構,是指依法依規獲得授權,對授權范圍內的公共數據資源進行開發運營的法人組織。
5.數據產品和服務,是指基于數據加工形成的,可滿足特定需求的數據加工品和數據服務。
第四條 基本原則
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工作應遵循依法合規、公平透明、公益優先、合理收益、安全可控的原則。
第二章 數據供給
第五條 授權運營范圍
邯鄲市公共數據資源,均納入授權運營范圍,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對納入授權運營范圍的公共數據資源,數源單位按照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管理要求實行登記管理。
第六條 授權運營模式
邯鄲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采用“依場景授權”模式,授權符合條件的運營機構進行公共數據資源治理、開發,并面向市場公平提供數據產品和服務。綜合考慮與民生緊密相關、行業發展潛力顯著、產業戰略意義重大等因素,探索在工業制造、現代農業、商貿流通、交通運輸、金融服務、科技創新、文化旅游、醫療健康、應急管理、氣象服務、城市治理、綠色低碳等重點應用場景領域先行先試,帶動數據產品和服務多樣化發展。
第三章 授權機制
第七條 授權主體
市人民政府是本級公共數據授權主體。數源單位未經批準不得與任何第三方企業或單位簽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協議,不得以合作開發、委托開發或購買服務等任何形式為由使其系統承建商直接獲取公共數據運營權。
第八條 實施機構
市數據局負責組織開展本級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活動,即開展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的實施機構。
第九條 授權程序
1.實施機構按照征集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機構和應用場景、組織申報單位與數源部門供需對接、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編制應用場景實施方案、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論證評審等流程,確定擬列入授權運營的應用場景。
2.申報單位按照公告要求提交場景申請材料,并對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指導本行業加強授權運營范圍內的行業數據資源管理,挖掘本領域公共數據應用場景,及時進行申報。
3.實施機構將論證通過的應用場景實施方案提交本部門“三重一大”決策機制審議,報市人民政府審批,通過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組織公開招標、邀請招標、談判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運營機構,并簽訂授權運營協議,報省數政局備案。
第四章 運營管理
第十條 運營環境
市數據局統籌規劃建設一體化智能平臺,支持隱私計算等安全可信流通技術應用,為全市公共數據資源運營提供安全可控的開發利用環境,確保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過程可管、可控、可追溯。
第十一條 資源審批
運營機構依場景提出公共數據資源需求申請,經市數據局和行業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后,由數源單位提供相應公共數據資源。公共數據資源不符合授權運營協議約定要求的,運營機構可以向市數據局提出數據治理需求,由其督促相關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符合授權運營協議約定的公共數據資源。
第十二條 產品開發
運營機構在市數據局統建的一體化智能平臺內開發數據產品和服務,經市數據局審核同意,可以將依法合規獲取的企業數據和個人信息數據導入一體化智能平臺,與授權運營的公共數據資源進行融合計算和產品研發。
第十三條 登記審核
通過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加工形成的數據產品和服務,運營機構應當按照市數據局要求進行合規審核,并按照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管理要求進行登記。
第十四條 定價機制
市發改委會同市數據局貫徹落實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價格機制,科學合理定價。對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業的,免費提供;用于產業發展、行業發展的,可收取公共數據運營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運營機構用于公共數據產品開發和服務的投入成本、收入和支出按照財務管理規定,單獨列支、獨立核算,依法接受監督。
第十五條 流通交易
運營機構通過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加工形成的數據產品和服務,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授權運營協議約定,自由進入流通交易市場,鼓勵通過省、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市市場監管局、市財政局、市發改委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流通交易的監管工作。
第十六條 收益分配
按照“誰投入、誰貢獻、誰收益”原則,探索建立政府、企業間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收益的合理分配機制。市財政局會同市數據局深入研究數據資產收益分配路徑,確保各權利主體依法依規享有收益權利。數據資產各權利主體履行依法納稅義務,并按國家規定上繳相關收益,按規定納入預算管理。鼓勵依法合規通過技術、產品和服務、收益等方式,支持數源單位數據治理和服務能力建設。
第十七條 資產管理
市財政局加強行政事業單位數據資產管理,行政事業單位數據資產形成的使用收益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相關規定管理。市財政局、市國資委穩步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所持有或控制的數據資產納入本級政府國有資產報告工作,接受本級人大常委會監督。運營機構加強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相關的成本、收入和支出的內部管理,對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相關的財務收支按照現有財務管理制度進行管理,依法接受監督。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十八條 安全責任制
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實行“誰持有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誰運營誰負責”的安全責任制。
數源單位負責本單位以及到實施機構之間的數據安全,應建立公共數據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公共數據安全管理人員,保障公共數據安全。制定公共數據安全應急預案,定期開展公共數據安全風險評估和應急演練。按照分類分級保護要求,結合公共數據應用場景,采用數據加密、數據脫敏等措施,提高公共數據安全保障能力。
實施機構負責實施機構以及到運營機構之間的數據安全,建立健全公共數據產品全生命周期安全合規管理機制,制定安全合規審查、風險評估、監測預警、應急處置等授權運營安全防護制度規范和技術標準,嚴格管控納入授權運營范圍的原始公共數據資源直接進入市場。
運營機構負責運營機構以及數據應用過程及結果的安全,履行數據安全主體責任,按照公共數據資源分類分級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公共數據資源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內控管理、技術管理和人員管理,不得超出授權范圍使用公共數據資源,嚴防數據加工、處理、運營、服務等環節數據安全風險,確保數據來源可溯、去向可查、行為留痕、責任可究。
實施機構、運營機構應充分利用隱私計算等各種安全技術和方法,建立健全高效的安全技術防護和運行體系,加強對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全過程安全防護和監測預警,防范數據關聯匯聚風險識別和管控,確保公共數據資源安全,切實保護個人信息。
市委網信辦、市委保密機要局、市公安局、市國家安全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的安全監管工作。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監督機制
市數據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監督機制,加強部門協同監管和日常監督檢查。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活動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第二十條 信息披露機制
市數據局建立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情況披露機制,按規定公開授權運營情況,定期向社會披露授權對象、內容、范圍和時限等,接受社會監督。運營機構公開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清單,定期向社會披露公共數據資源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 績效評估機制
運營機構按照市數據局要求,及時報告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情況,接受日常監督檢查。市數據局會同有關單位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定期對運營機構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運營機構資格終止或者再次申請授權運營的重要依據,并匯總梳理本區域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情況,按照半年和年度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數政局報告。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解釋權
本實施細則由市數據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有效期
本實施細則自2025年 月 日起試行,有效期三年。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省、市對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管理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