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公共數據開放管理辦法 (公開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促進公共數據開放和利用,提升 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推動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山東省大數據發展促 進條例》《山東省公共數據開放辦法》《山東省公共數據開 放工作細則》等法規、文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的開放、利用及其 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涉及國家秘密的,按照相關 保守國家秘密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數據,是指各級黨政機關、 企事業單位依法履職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的數據。 本辦法所稱公共數據開放,是指各級黨政機關、企事 業單位(以下簡稱“公共數據開放主體”)面向社會提供具 備原始性、可機器讀取、可進行社會化開發利用的數據集 的公共服務。 第四條 公共數據開放應當遵循“統籌管理、需求導 向、場景牽引、安全有序”的原則。公共數據開放實行安 全主體責任制,安全主體責任按照誰持有誰負責、誰提供 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確定。- 2 -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公共數據開放管 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公共數據開放 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鼓勵、引導科研機構、企業、行 業組織等單位開放自有數據,推動公共數據與非公共數據 融合應用、創新發展。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統籌組 織、協調和指導全市公共數據開放管理工作,推動公共數 據開放和開發利用。 縣(市、區)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按照全市 統一部署,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的公共數據開放管理工作。 第六條 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通過德州市公共數據 開放平臺(以下簡稱“開放平臺”)提供公共數據開放服務, 不得新建獨立的開放渠道。已經建設完成的,應當進行整 合、歸并,并納入統一的公共數據開放平臺。 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根據國家規定不能通過統一的開放 平臺開放公共數據的,應當告知同級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 第七條 公共數據以開放為原則,不開放為例外。除 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不予開放的外,公共數據應當依法開 放。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按照分類分級規則對公共數據 進行分類分級。公共數據按照開放屬性分為無條件開放、 有條件開放和不予開放。 數據安全和處理能力要求較高或者需要按照特定條件- 3 - 提供的公共數據,可以有條件開放;其他公共數據,應當 無條件開放。 不予開放的公共數據經依法進行匿名化、去標識化等 脫敏、脫密處理,或者經相關權利人同意,可以無條件開 放或者有條件開放。 未經同級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同意,公共數 據開放主體不得將無條件開放的公共數據變更為有條件開 放或者不予開放的公共數據,不得將有條件開放的公共數 據變更為不予開放的公共數據。 第八條 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 發展情況,重點和優先開放與數字經濟、公共服務、公共 安全、社會治理、民生保障等領域密切相關的市場監管、 衛生健康、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就業、教育、交通、氣 象等數據,以及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公共信用信息等數 據。 第九條 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按照公共數據目錄編 制規范編制本單位公共數據目錄和公共數據開放清單,確 定公共數據的開放屬性、類型、條件和更新頻率,并進行 動態調整。 公共數據開放主體負責匯總本單位、所主管行業相關 單位的公共數據開放目錄清單,并提交本級大數據工作主 管部門,在法律法規作出修改或者職能職責發生變更時及- 4 - 時進行調整,并報同級大數據主管部門審核備案。通過共 享等渠道獲取的公共數據,不納入本單位公共數據開放目 錄清單。 縣(市、區)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匯總 形成本區域公共數據開放目錄清單,并提交市人民政府大 數據工作主管部門。 公共數據開放主體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公共數據開放 的第一責任人。 第十條 公共數據可以通過下列方式開放: (一)提供數據下載; (二)提供數據服務接口; (三)以算法模型獲取結果數據;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條 公共數據開放主體負責本單位公共數據資 源目錄編制、數據匯聚、清單編制、數據開放、數據更新、 數據安全等工作;審核本單位有條件開放數據獲取申請, 對開放數據利用主體進行后續跟蹤、服務;及時回應公民、 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公共數據的開放需求,及時處理各類意 見建議、數據糾錯和投訴舉報,做好問題數據整改校驗工 作,提升開放數據質量。 第十二條 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該確保數據真實性、 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和可用性。根據公共數據開放清- 5 - 單進行數據采集、治理,并匯聚至市一體化大數據平臺。 定期建立開放數據質量監測評估機制,開展開放數據質量 監測評估。應當以易于獲取和加工的方式開放公共數據, 按照有關標準和要求,進行清洗、脫敏、格式轉換等處理, 并及時更新和維護,嚴格按照更新頻率進行更新和維護數 據,逐步提高實時動態數據開放比重,鼓勵采用數據接口 的方式開放實時動態數據。除歸檔或不再更新的數據外, 其他開放數據更新時長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三條 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在同級人民政府大 數據工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建立公共數據開放清單動態調 整機制,對尚未開放的公共數據進行定期評估,及時申請 更新公共數據開放清單,不斷拓展開放廣度和深度,提高 開放質量。 第十四條 在突發自然災害、事故災害、公共衛生事 件以及社會安全事件等情況下,經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報 同級政府同意,公共數據開放主體依法及時、準確開放應 對突發事件相關的數據,并根據需要動態更新。 第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 機構等單位利用開放的公共數據(以下簡稱“公共數據利 用主體”)開展科學研究、咨詢服務、產品開發、數據加工、 數據服務等活動,引導各類社會力量開展公共數據應用創 新。- 6 - 公共數據利用主體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原則利用公共 數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權益。 依法依規獲取各類開放公共數據的公共數據利用主 體,可向公共數開放主體反饋數據利用中發現的各類數據 安全風險和質量問題,對于使用有條件開放公共數據的, 應定期向公共數據開放主體報告數據使用情況。 第十六條 對于無條件開放數據,公共數據利用主體可 以通過開放平臺以數據下載或者接口調用的方式直接獲 取。 對于有條件開放數據,公共數據利用主體可以通過開 放平臺申請獲取有條件開放數據,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基于山東省統一身份認證完成實名認證; (二)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嚴重違法失信企 業名單,不存在其他嚴重失信情形; (三)符合公共數據開放主體確定的開放條件,以及 開展安全評估審核所需的其他資質和能力要求。 開放條件應當與開放數據風險相匹配,從應用場景、 利用反饋、技術能力、數據安全、信用要求等方面合理設 定,不得設置為規模性、地域性等歧視性條件。 公共數據開放主體審核通過的,與公共數據利用主體 簽訂公共數據開放利用協議,為公共數據利用主體開通有 條件開放數據使用權限,并報送本級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 7 - 未審核通過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對于未開放的公共數據,公共數據利用主 體可以通過開放平臺提出數據需求申請。公共數據開放主 體應當對數據需求論證并反饋。數據未開放但經論證可以 開放的,應當通過開放平臺進行開放并反饋;經論證數據 不可以開放的,應當告知理由。 第十八條 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將公共數據作為促 進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生產要素,以開放公共數據培育數 字經濟新產業、新業態和新模式,推動公共數據在民生服 務、城市治理、政府管理、產業融合、生態宜居等領域的 開放利用,提升社會治理現代化水平。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 相關部門建立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機制,依據公共數據授權 運營管理辦法,開展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推進數據要素市 場化配置,提高公共數據社會化開發利用水平。 市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對被授權運營主體實 施日常監督管理,被授權運營主體應當在授權范圍內,實 施數據開發利用,并提供數據產品和服務。 授權運營的數據涉及個人隱私、個人信息、商業秘密、 保密商務信息的,處理該數據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 規定。 第二十條 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建立本單位公共數- 8 - 據安全管理制度,明確管理程序和責任,依照有關法律法 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數據安全審查。 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下列公共數據安全管理職責: (一)制定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公共數據開放安 全措施,建立公共數據開放安全風險評估、預測預警、風 險控制等管理機制,落實公共數據開放前的安全審查要求。 (二)制定公共數據開放安全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應 急演練,發生安全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響應,及時 采取應急措施防止事態發展,保存相關記錄,并按照規定 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三)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開展信息化項目建設、維 護以及公共數據開放處理等服務的,應當簽訂安全保密協 議,并監督第三方服務機構按照法律、法規和協議約定履 行公共數據安全保護義務,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 者向他人提供公共數據。 第二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應當 指導、監督公共數據開放主體及時開展數據校核。 公共數據利用主體認為開放的公共數據存在錯誤、遺 漏、侵犯其他合法權益等情形的,可以通過開放平臺向公 共數據開放主體提出異議或者建議。市縣人民政府大數據 工作主管部門應會同公共數據開放主體對反映情況進行核 實。對存在錯誤、遺漏的進行糾錯、補正;對侵犯合法權- 9 - 益等情況應當立即中止開放,并根據核實結果分別采取下 架、恢復開放或者處理后再開放等措施,公共數據開放主 體應當將有關處理結果向公共數據利用主體反饋。 第二十二條 公共數據開放主體違反本辦法,有下列 行為之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責令改 正;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 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開放和更新公共數據; (二)未按照規定將公共數據匯聚至市一體化大數據 平臺; (三)未經同意變更公共數據開放屬性; (四)未按照規定對公共數據進行校核、脫敏等處理; (五)未按照規定處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異議; (六)未按照規定終止提供公共數據開放服務; (七)拒不回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公共數據開 放需求; (八)未按照規定履行公共數據開放、利用和安全管 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 公共數據利用主體應當按照開放平臺管 理制度要求和公共數據利用協議的約定,在利用公共數據 的過程中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并接受有關部門監督 檢查。- 10 - 第二十四條 公共數據利用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同級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或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 當提出整改要求,并暫時關閉其數據獲取權限;對未按要 求進行整改的,應當終止對其提供數據服務: (一)未經同意超出公共數據利用協議約定范圍利用 數據; (二)未落實公共數據利用協議約定的安全保障措施; (三)利用公共數據侵犯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 隱私和國家安全; (四)違反公共數據安全管理相關規定; (五)其他違反公共數據利用協議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公共數據開放活動中, 出現偏差失誤或者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是符合國家確定 的改革方向,決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未牟取私利 或者未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應當按照有 關規定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責。 經確定予以免責的單位和個人,在績效考核、評先評 優、職務職級晉升、職稱評聘和表彰獎勵等方面不受影響。 第二十六條 國家、山東省對公共數據開放已有規定 的,按其規定執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 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 2025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