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區管委會,各鎮辦社區,區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區政府同意,現將《銅官區支持科技創新政策十條》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銅陵市銅官區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7日
銅官區支持科技創新政策十條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考察安徽重要講話精神,落實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關于科技創新的決策部署,發揮科技創新的支撐引領作用,加快創新型城區建設,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內容
(一)加快創新主體培育
- 對首次認定、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10萬元、5萬元獎勵。對首次納入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名單的企業,給予一次性1千元獎勵;連續3年認定的,再獎勵1千元。
- 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15萬元。對當年科技企業孵化器在省科技廳年度績效評價中獲得優秀等次的,分別給予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對當年科技企業孵化器內的在孵企業:(1)首次通過國家級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的,給予所在孵化器0.2萬元/家的一次性獎勵;(2)首次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給予所在孵化器5萬元/家的一次性獎勵;(3)首次入庫的規模以上科技服務業企業的,給予所在孵化器5萬元/家的一次性獎勵。
對孵化器或機構當年新入駐或培育科技型企業達5-10家、10家以上的,分別給予運營載體0.5萬元/家、0.8萬元/家的一次性獎勵,最多不超過20萬元。對孵化器或機構內新入駐且已認定我區科技型企業的不再享受本條。
(二)引導企業加大研發投入
- 對當年研發費用支出總量排名全區前十位(研發強度須達到2%以上)和營業收入增長且研發投入強度排名全區前十位的企業(研發經費不低于100萬元),各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同一企業不重復享受。
- 對當年營業收入增長且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的比重達2%以上的企業:(1)研發投入總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2)研發投入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重較上年度增長20%、50%以上的(研發經費不低于100萬元),分別給予5萬元、10萬元獎勵,已獲研發投入總額獎勵的不再重復獎勵。
對首次進規的規模以上企業,當年度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的比重達2%以上的,給予一次性3萬元獎勵。
(三)促進企業科技成果轉化
- 對當年度在市科技局組織的技術需求評比中獲A、B等次技術需求凝練人員團隊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0.5萬元、0.25萬元。
- 對企業購買先進技術成果并在銅官區轉化、產業化,或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在銅官區聯合開展技術項目開發的,并經技術合同登記機構認定登記,且成交額較上年度增長5%以上的,按實際支付額的5%、最高10萬元給予一次性獎勵。若成交額上年度基數為零,則本年度增速按100%進行認定。
- 對獲國家科技獎一等獎、二等獎成果的第一完成單位,分別一次性配套給予50萬元、25萬元獎勵;對獲安徽省科技獎的成果,給予省獎勵資金的一半金額配套獎勵。
(四)支持科技創新平臺建設
- 對新認定的全國重點實驗室、省產業創新研究院,分別給予250萬元、125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省重點實驗室、省企業研發中心,分別給予25萬元、15萬元獎勵。對以上平臺在省科技廳績效評估周期內績效評價獲優秀等次的,再給予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新認定的市重點實驗室、市企業研發中心,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省、市級創新聯合體或聯合創新中心分別給予牽頭單位一次性獎勵20萬元、10萬元。
(五)提升創新服務能力
- 對當年代理本區企業認定高新技術企業通過數達5-9家、10-14家、15-19家、20家以上的,分別給予科技中介機構0.3萬元/家、0.4萬元/家、0.5萬元/家、0.6萬元/家的一次性獎勵,最多不超過15萬元。認定高企成功數與上一年度相比,每凈增1家給予中介機構0.3萬元獎勵,最多不超過3萬元。
- 對全區當年舉辦經市、區級黨委及政府批準的大型創新創業活動或賽事的市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或機構,經審核認定后,給予最高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全區當年參加中國創新創業大賽安徽銅陵賽區獲市級獎的企業,按照一、二、三等獎分別給予3萬、2萬、1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二、附則
- 以上獎勵對象為在銅官區實際經營的各類主體;有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污染事件、重大產品質量事件、被納入失信名單或自身原因引發群體性事件的企業不享受此政策。
- 以上政策兌現由區科技局牽頭實施,按年度統一兌現,符合支持政策的單位,依照申報指南提供相關資料(免申報項目無需提供),區科技局統一受理,會同有關單位審核后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報區政府審批,區財政按程序撥付相關資金。
- 在執行本政策過程中,除另有規定外,涉及國家、省、市科技項目要求縣(區)配套政策的,按國家、省、市政策執行。符合本政策規定的同一主體同時符合我區其他科技扶持政策規定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則,不重復計獎。
- 本政策由銅官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 本政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此前有關政策與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為準。2024年度區級科技創新政策兌現參照本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