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7日煙臺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5年7月31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基礎研究與應用研究
第三章 成果轉化
第四章 企業科技創新
第五章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第六章 科技人才
第七章 區域科技創新與科技合作
第八章 科技金融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十章 條件保障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培育發展新質生產力,推動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促進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推進新時代高水平科技強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山東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科技創新促進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科學技術事業的全面領導。
本市科技創新工作應當堅持科技創新在現代化建設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堅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建立健全從基礎研究、應用研究、成果轉化到產業化發展的科技創新鏈條,進一步完善創新鏈產業鏈資金鏈人才鏈深度融合的創新生態。
第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技創新工作的組織和管理,將科技創新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研究、解決科技創新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全面推進科技創新體系建設。
第五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科技創新工作的統籌協調、服務保障和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有關科技創新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優秀科技創新成果產出和轉化,支持開展科技創新成果競賽活動,對在本市科技創新活動中做出重要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鼓勵國內外組織、個人依法在本市設立科學技術獎項。
第七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投入為引導、企業投入為主體、金融機構為支撐、其他社會資本參與的多元化科技投入體系,推動全市科學技術投入持續穩定增長。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堅持把科技創新作為財政支出的重點領域,本級財政用于科技經費的增長幅度應當高于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
第八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技安全治理和科技保密能力建設,提高科技研究、開發與應用活動的安全管理水平,構建科技安全風險監測預警和應對體系,防范化解科技領域重大風險,強化產業鏈供應鏈安全保障。
第二章 基礎研究與應用研究
第九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重點圍繞本地區優先發展的產業和領域,建立和完善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體系。
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強化整體部署,統籌規劃和組織推進全市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工作,促進基礎研究、應用研究與成果轉化有機銜接、有效融合。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自然科學基金,支持開展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等。支持本市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和其他組織等出資,與省、市自然科學基金設立聯合基金。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引導企業加大基礎研究投入,支持企業獨立或者聯合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承擔各類基礎研究項目。企業投入基礎研究支出,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贈、出資、設立基金、委托研究開發等方式投入基礎研究。用于資助基礎研究的捐贈支出,符合公益捐贈條件的,依法享受有關優惠待遇。
第十一條 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以及科技人員加強基礎研究,提升科學技術的源頭供給能力。
支持高等學校優化學科布局,加強基礎學科、新興學科、交叉學科建設,推動學科交叉融合和跨學科研究,培養基礎研究人才。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布局完善科技基礎設施,推動跨領域、跨學科的前沿交叉研究平臺和應用研究平臺建設,加強原創性、引領性科研攻關。
第十三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聚焦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以科技創新為引領,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培育壯大新興產業,布局建設未來產業,完善現代化產業體系。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支持高端化工、汽車、航空航天、清潔能源、生物醫藥等領域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和產業共性技術研究開發,推動新一代核能、生命科學、深海空天、人工智能、人形機器人、新型電子材料等領域原創性、顛覆性技術突破,支撐引領產業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強化海洋科技源頭創新,提升海洋科技成果供給能力, 優化海洋科技創新政策環境, 激發海洋科技創新活力,服務引領現代海洋城市發展。
第十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等部門應當圍繞重點產業鏈式發展,強化重點領域項目、人才、平臺、資金一體化配置,建立健全有組織科研項目實施機制,綜合運用擇優支持、“揭榜掛帥”等方式,支持企業開展技術攻關,提高科研攻關質效。
引導鏈主企業、骨干企業圍繞煙臺市產業鏈技術攻關導向清單,加強與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合作,開展產業共性關鍵技術和“卡脖子”技術協同攻關。
對于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技術攻關項目,市人民政府可以通過下達指令性任務等方式組織攻關。
第三章 成果轉化
第十五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機制,完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制度,強化人員、經費、平臺等保障,為科技成果轉化創造良好環境。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等應當加強對科技成果轉化的組織、協調和管理,積極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引進市外科技創新成果在本市轉化,提升科技創新水平。
第十六條 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和其他組織建立概念驗證中心、中試熟化平臺、技術轉移機構等載體,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技術概念驗證、商業化開發、投產前試驗、試生產等服務。
第十七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專業化、特色化技術市場建設、培育和發展,建立健全跨區域科技資源流動機制,完善技術要素市場化、國際化配置體系。
市、區(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優秀科技成果征集、發布,推動各類科技成果特別是財政性資金資助形成的科技成果進入技術市場開展交易。
第十八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創辦從事技術評估、技術經紀、科技咨詢培訓、科技企業孵化等服務的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為各類創新主體服務。
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等設立專業化、市場化技術轉移機構,設置專職從事技術轉移工作的創新型崗位,建立健全職稱評定和內部分配制度,對做出貢獻的技術轉移人員給予激勵。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技術轉移人才培養體系,支持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建設,引進培育技術經理人、技術經紀人等技術轉移服務人才。
第十九條 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等賦予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
鼓勵和引導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按照先使用后付費方式,將科技成果許可給中小微企業使用。
第二十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轉化科技成果的,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規定的標準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并將收入其余部分主要用于研究開發、科技成果轉化、知識產權管理、人才引進等工作。
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的現金獎勵,計入所在單位的績效工資總量,但不受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限制,不作為核定下一年度績效工資總量的基數。
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科技成果轉化情況可以作為其職稱評審、崗位聘用和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支持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等對本單位的職務科技成果實行單列管理,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不納入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范圍。
第二十二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評價機制,堅持科學分類、多維度評價,加快構建政府、企業、投融資機構和其他組織等共同參與的多元評價體系,全面準確反映科技成果價值。
第二十三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科技成果轉化所需的應用場景建設,推動新技術、新產品、新業態、新模式的測試、試用、應用,并依法提供其所需的公共數據資源、基礎設施、檢測標準、示范應用等服務,促進其落地轉化。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完善政府采購支持創新的措施,鼓勵依法優先采購科技成果和創新產品,加大政府重大工程和投資項目招標中首臺(套)裝備、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軟件創新產品的采購力度,提高采購份額;對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具有重大市場應用前景的,可以制定專項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引導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和其他組織共同推進重大技術創新產品、服務標準的研究、制定;鼓勵知識產權與技術標準有效融合,支持將科技成果轉化為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團體標準。
第四章 企業科技創新
第二十五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用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引導和扶持企業開展科技創新活動,支持企業牽頭承擔各級科技攻關任務,促進各類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
企業是技術創新決策、科研投入、組織科研和成果轉化的主體,應當根據自身發展需要,制定本企業的科技創新計劃,加大科技創新投入,提高企業科技創新能力。
第二十六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圍繞重點產業鏈,建立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以及專精特新、瞪羚、獨角獸等企業的成長培育機制,培育具有影響力和競爭力的高成長性科技型企業。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圍繞產業鏈式發展,引導和支持多元化投資主體創辦孵化器(加速器)、大學科技園、科技產業園等孵化載體,提供辦公與生產場地、融資、信息、技術咨詢等方面服務,構建全生命周期的科技企業孵化育成體系,推動孵化載體特色化、專業化、規模化發展。
鼓勵將老舊商業設施、閑置樓宇、存量工業房產等按照規定轉型為孵化載體。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有條件的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企業研發財政補助制度,引導企業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鼓勵企業強化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能力,開展技術合作與交流,增加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的投入。
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企業用于科研開發的儀器、設備,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加速折舊;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企業技術轉讓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八條 鼓勵企業建設研究院、研發中心、院士工作站等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逐步提高規模以上工業企業中開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和建設研究開發機構的比例。
鼓勵企業牽頭組建或者聯合建立創新聯合體、產學研平臺,開展產業共性關鍵技術攻關。
市、區(市)人民政府可以對企業在增加研發投入、設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實施核心技術攻關、成果轉化等方面予以財政支持。
鼓勵企業加強職工技能提升培訓,開展群眾性技術攻關、技術革新和發明創造等全員創新活動。
鼓勵企業加強高價值專利培育和品牌建設,提升知識產權質量和效益。支持企業依法保護本單位的技術秘密。
第二十九條 國有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有利于技術創新的研究開發投入制度、分配制度和考核評價制度,完善激勵約束機制。制造業市管國有企業研究開發經費支出占營業收入比重應當不低于百分之三,并逐步增長至百分之四以上,重點制造業企業應當達到百分之五以上。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國有企業科技創新的引導和督促,完善國有企業科技創新考核機制,對國有企業負責人的業績考核,應當將企業的創新投入、創新能力建設、創新成效等情況作為重要考核指標。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化民營企業科技創新環境,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平等獲取科技創新資源、公平參與市場競爭,推動民營企業將科技創新作為核心競爭力,激發民營企業科技創新活力。
引導民營企業根據國家戰略需要、行業發展趨勢和世界科技前沿,加強基礎性、前沿性研究,開發關鍵核心技術、共性基礎技術和前沿交叉技術,支持民營企業開展新技術、新產品、新服務、新模式應用試驗,通過多種方式推動科技成果應用推廣,推動產學研深度融合。
第五章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第三十一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布局,圍繞產業鏈布局實驗室、技術創新平臺、新型研發機構等各類創新平臺,構建結構合理、定位準確、機制靈活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體系。
鼓勵社會力量依法創辦各類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第三十二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加強實驗室體系建設,支持和推動全國重點實驗室、省實驗室、省重點實驗室建設,高水平建設市重點實驗室。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爭取、支持國家實驗室(基地)在本市布局建設。
全國重點實驗室、省實驗室、省重點實驗室、市重點實驗室應當強化任務導向,創新管理與運營機制,開展高水平基礎研究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產出重大科技創新成果。
第三十三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圍繞構建和完善現代產業技術體系,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等各類創新主體建設技術創新中心、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產業創新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形成梯次發展、多元協同、產學研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平臺體系。
第三十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規范新型研發機構發展,健全完善設立、建設、運營、考核、退出等機制。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新型研發機構分類績效評價體系,突出創新質量和實際貢獻;對承擔政府重大任務的新型研發機構,建立目標任務考核機制和以創新績效為核心的中長期綜合評價機制;實行動態管理,將績效結果作為機構存續、經費支持的重要依據。
市、區(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履行綜合協調管理部門職責,負責制定新型研發機構發展規劃和政策,協調推動本地區新型研發機構建設發展,組織開展監測評價、動態管理等工作。
舉辦單位是新型研發機構的具體指導或者牽頭建設單位,按照“誰舉辦、誰負責,誰設立、誰撤銷”的原則,負責新型研發機構的設立、撤銷、績效監督等工作。
第三十五條 新型研發機構應當堅持市場導向,建立多元化投入機制,在舉辦單位投入的基礎上,吸引企業、金融與社會資本、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等共同投入。
支持新型研發機構通過基金、社會捐贈、技術入股、成果交易等方式拓寬資金來源渠道。
新型研發機構可以通過技術開發轉讓、服務咨詢、承接科研項目等擴大收入來源。
第三十六條 新型研發機構應當完善內部治理結構,在運行管理、人員聘用、資金投入、經費使用、知識產權激勵等方面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采取靈活有效的體制機制。
第三十七條 新型研發機構可以實行市場化收入分配制度,采取年薪制、協議工資制、項目工資制等多種分配形式,建立創新能力和創新績效匹配的收入分配機制。
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人員以項目合作等方式在新型研發機構兼職開展技術研發和服務,按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獲得薪酬。間接經費的績效支出不設比例限制,納入工資總額統計范圍。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劃、用地、人才、資金、項目等方面為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提供支持和保障,并按照有關規定落實稅收等各項優惠政策。
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參與本市各類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支持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按照規定享有經費使用、機構設置、崗位設置、人員聘用、績效考核與薪酬分配、職稱評審、科技成果轉化以及收益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權。
第六章 科技人才
第三十九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遵循黨管人才的原則,制定和實施科技人才發展規劃,根據重點產業、重大項目和重點領域發展需求,完善科技人才的引進、培養、使用、評價、激勵、保障等制度,支持戰略科學家、科技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師、工匠、高技能人才等隊伍建設。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人才發展政策,對本土人才與引進人才實施一體支持。
第四十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圍繞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完善人才引進政策,采取全職引進、柔性引進等措施,重點引進急需緊缺的科技人才和創新團隊。
鼓勵用人單位建立市場化人才發現和引進機制,推廣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與企業共引共用等模式,定制化引進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優化科技人才創新生態。
支持“人才飛地”建設,經有關部門認定的“人才飛地”及其引進的全職人員,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享受與本市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等單位及其人員同等待遇。
鼓勵在境外工作的科技人員和外籍人才來本市從事科技創新工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優化完善外籍人才管理與服務便利化措施。
第四十一條 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等建立健全人才培養機制,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科技人才。
鼓勵企業與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等建立產學研融合、多學科交叉的高水平科技人才培養模式。
第四十二條 鼓勵企業與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建立科技人才雙向流動機制,暢通科技人才雙向流動渠道。
擴大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用人自主權,可以設置一定比例的流動崗位,引進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科技人才兼職從事教學和科研工作。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的科技人才經本單位同意,在完成本職工作前提下,可以按照規定到企業兼職、掛職、參與項目合作并取得合法報酬,也可以簽訂協議離崗創辦企業,并按照規定享受相關待遇;取得的業績按照有關規定作為職稱評定、崗位競聘、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三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科學分類、多維度的科技人才評價機制,完善以創新能力、質量、實效、貢獻為導向的人才評價體系,建立對基礎研究人才和青年人才的長周期評價或者后評估制度。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完善體現知識、技術等創新要素價值的收益分配機制,提高科技人才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對有突出貢獻的科技人才給予優厚待遇和榮譽激勵。
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等采取股權、期權、分紅等方式激勵科技人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可以適用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政策。
國有企業應當強化核心關鍵人才薪酬激勵,對“高精尖缺”科技領軍人才和其他國內外頂尖稀缺技術技能人才,可參考同類可比市場薪酬價位較高水平,采取“一人一議”的協議薪酬分配辦法。
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收入分配和職稱評定向從事基礎研究并取得重大創新成果的科技人才傾斜。
第四十五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人才公共服務體系,為符合條件的科技人才在企業設立、科技項目申報、職稱評定、成果轉移轉化等方面提供支持,在落戶、住房、醫療保障和配偶、子女的隨遷、就業、教育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服務。
第七章 區域科技創新與科技合作
第四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區域定位和優勢,統籌科技資源區域空間布局,強化跨區域科技創新互動,推動區域創新資源整合與開放共享,構建區域協同創新體系,加快建設高水平國家創新型城市。
第四十七條 市、有關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強化開發區科技創新經費投入和政策供給,支持開發區布局建設與主導產業相配套的科技基礎設施、創新平臺、新型研發機構和成果轉移轉化平臺等,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機制,打造科技資源支撐型創新高地。
第四十八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與發展,加強政策、技術、人才、資本、服務等要素資源的供給,培育壯大高新技術產業集群,引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
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應當全面融入山東半島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建設,推進先行先試改革,促進創新資源集聚和高新技術產業培育,在前沿技術創新、高精尖產業發展方面走在前列。
海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應當以經略海洋戰略需求和海洋應用場景為導向,加快推動陸域優勢技術向海洋拓展。
農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示范區)應當突出區域特色產業,加快提升建設水平,在農業全產業鏈創新上開展示范。鼓勵城市人才向鄉村流動,建立健全城鄉、區域、校地之間人才培養合作與交流機制。
支持有條件的區(市)創建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支持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創建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第四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積極融入國家、省重大戰略,積極推進與黃河流域、京津冀、長三角、粵港澳大灣區、東北地區、濟青都市圈等區域科技創新合作與交流,推動煙臺-大連雙城聯動,支持各類創新要素集聚和互動。
建立健全與省級以上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直屬企業等的合作機制,爭取國家、省更多科技創新資源在本市布局,推動重大科研項目聯合實施、研究開發平臺共建、科技成果共享。
第五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實施開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國際科技合作,融入全球創新網絡,加強國際化科研環境建設,打造具有重要影響力的國際科技創新策源地。
市、有關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參與國家“一帶一路”科技創新行動計劃,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和其他組織參加國際科技組織,參與或者舉辦學術會議、科技培訓、創新創業大賽等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活動,參與、發起組織實施國際科技合作重點項目等。
支持中日韓創新合作中心和長島綜合試驗區零碳海島建設。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建設國際科技合作基地、海外研發中心、海外科技孵化器、聯合實驗室、離岸創新創業基地等國際科技合作平臺,促進國際人才交流、技術對接和成果轉化。
鼓勵和支持境外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等各類創新主體在本市設立研發中心,依法參與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
第八章 科技金融
第五十一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覆蓋科技創新全周期、全鏈條的金融支持體系,推動科技融資模式創新,鼓勵金融機構設立科技金融專營機構,引導金融機構、投資機構等為科技創新活動提供投資、貸款、擔保、保險等金融服務。
第五十二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發揮財政性科技資金的引導、示范作用,通過補助、獎勵、風險補償、貸款貼息等方式,促進金融資本積極投入科技創新。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創新財政性科技資金投入方式,通過股權投資等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發揮政府引導基金作用,通過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化運作等方式,吸引天使投資、風險投資、私募股權投資等各類社會資本加大對早期、小型、長期和硬科技項目投資力度。
第五十三條 支持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企業在境內外多層次資本市場開展掛牌上市、發行債券、并購重組、再融資等活動。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科技型企業上市資源培育機制,加強分類指導,推動科技型企業在境內外上市掛牌。鼓勵科技型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注冊發行科技創新債券。
第五十四條 鼓勵銀行機構暢通融資渠道,優化業務審批流程,創新推出支持科技創新活動的專屬信貸產品,積極開展信用貸款、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股權質押貸款等融資服務。
鼓勵融資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組織依法創新特色金融產品和服務,加大對科技型企業融資增信的支持力度,為科技型企業提供融資便利。
第五十五條 鼓勵保險機構開發保險品種,為科技型企業在產品研發、自主創新、成果轉化、數據安全以及首臺(套)裝備、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軟件創新產品的推廣應用和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提供保險服務。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六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財政、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完善財政科研經費管理,健全財政性科技資金績效評價制度,改進財政性科技資金的使用方式,提高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財政性科技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應當接受審計機關、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七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計劃實施情況以及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申報、評審、立項、執行和驗收的全程監督,優化項目績效評價機制。
第五十八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深化科技評價制度改革,堅持以創新能力、質量、實效、貢獻為核心的科技評價導向,根據基礎研究、應用研究、成果轉化等科研活動的特點,構建多元化評價體系和標準,對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科技人員和科技成果等進行分類評價。
第五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科技倫理治理工作,建立健全科技倫理監管機制,加強科技倫理教育,引導科技人員自覺遵守科技倫理要求,開展面向社會公眾的科技倫理宣傳,推動社會公眾樹立正確科技倫理認知。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履行科技倫理管理主體責任,按照有關規定對本單位科技活動開展科技倫理審查和監管,主動研判、及時化解存在的倫理風險。
第六十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科研誠信建設,全面推行科研誠信承諾制,完善對科研失信行為的預防、調查、處理和修復機制。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履行科研誠信管理的主體責任,將科研誠信工作納入常態化管理,完善科研誠信管理制度。
第六十一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應當加強科研作風學風建設,大力弘揚科學家精神,激勵和引導科技人員追求真理、勇攀高峰,樹立科技界廣泛認可、共同遵循的價值理念,創造良好科學研究環境。
科學技術人員應當恪守科學道德準則,按照科研活動規范,開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
第十章 條件保障
第六十二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科技創新規劃。
統計部門應當會同科學技術行政等部門加強科技創新統計制度貫徹落實,對本地區科技創新發展情況進行監測、評價和分析。
第六十三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技創新決策咨詢機制,在編制實施重大戰略規劃、制定重要科技創新政策、作出重大科技項目決策前,咨詢科技、產業、法律等領域專家意見,擴大公眾參與。
市、區(市)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入高端智庫、咨詢機構參與科技創新決策咨詢。
第六十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等部門應當深化科技管理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進一步擴大科學技術人員自主權,推動實施財政科研項目經費包干制和負面清單,避免重復性檢查和評估,減輕科學技術人員科研負擔。
第六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整合科技研發資源,建立科技創新資源共享機制,建設綜合性科技公共服務平臺,為科技創新活動提供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學儀器、科技信息、科技文獻等開放共享以及科技成果轉化應用等服務。發揮創新券在科技資源共享等科技服務中的促進、引導作用。
使用財政性資金購置、建設形成的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學儀器等科技創新資源,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開放共享。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大型企業等向社會開放自有的科技創新資源和應用場景。
第六十六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和壯大科技服務市場主體,引進和培養科技服務人才,促進科技服務業專業化、市場化發展。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推行公共科技服務政府購買制度,可以將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技術服務委托給科技服務機構和組織承擔。
第六十七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知識產權扶持、資助和獎勵制度,引導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提高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知識產權的能力。
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完善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為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以及科技人員提供知識產權信息、培訓和侵權風險預警、維權援助等服務。
第六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發展科學技術普及事業,加強科學普及資源開發和基礎設施建設,開展科學技術普及活動,提高全民特別是青少年的科學素質。
科學技術協會應當在學術交流合作、科學普及、維護科技人員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等根據自身特點面向公眾開放研發機構、生產設施或者展覽場所,開展科學普及活動。
第六十九條 對探索性強、研究風險高的科技項目,原始科研記錄等證明科技人員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的,予以免責,不影響其繼續申請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和企業,在推進科技管理改革、開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實施科技成果轉化活動過程中,相關負責人銳意創新探索,出現決策失誤、偏差,但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和監督管理職責,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免除其決策責任。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本條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